欧盟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RoHS指令,要求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气、电子产品不得含有铅、汞、镉、六价铬、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这6种有害物质,并专门针对电池于制定了电池指令。这意味着我国今后出口欧盟的电池要满足近乎苛刻的汞、镉含量要求,一些中小企业将不得不因为经济原因和技术原因放弃欧盟市场。 根据欧盟2006/66/EC新电池指令的要求,2008年9月26日起,进入欧盟成员国的电池要求其镉(Cd)含量≤20ppm;铅(Pb)含量≤40ppm,汞(Hg)含量≤5ppm。并禁止镉(Cd)含量≥20ppm;汞 (Hg)含量≥5ppm的一次电池进入欧洲市场(见电池指令第4条:禁止事项); 同时由于普遍性工艺的原因,铅含量≥40 ppm的碳性电池(镉含量、汞含量达标的前提下)仍可进入欧洲市场,但必须在电池垃圾桶标志下标注“Pb”(见电池指令第21条:标识-3) 纽扣电池除外(见电池指令第4条:禁止事项-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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